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74号原告丁有香,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聂文杰,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丁有香诉被告聂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丁有香负担。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