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84号
原告:张某,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祁某1,女,199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祁某2,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李某,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三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平,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祁某1、祁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为5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新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耀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