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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92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张玲,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财产申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姚孝华

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