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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541号

林春梅、林景鹤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春梅,林景鹤,陈加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春梅,女,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景鹤,男,194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加快,男,194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上诉人林春梅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5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乐清“洪福庙”房屋不动产的处理是否有效进行争议,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故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