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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68号

张淑芹与邵威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淑芹,邵威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张淑芹,女,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邵威,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芹与邵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并承担执行费9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信息、且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鹏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