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福星加油站。被执行人陈绪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3民督22号支付令,执行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0元,负担执行费2150元,支付令申请费1100元一案中,被执行人按期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15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0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