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21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1984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钱永康,男,1972年1月13日生,住海安市。本院在执行李东生与钱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所依据的(2018)苏06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2018)苏0621执2329号案件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国庆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韩潇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