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某1,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宋某,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宋某、李某2、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字第118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