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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150号

甄某某、王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甄某某,女,1932年9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5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商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