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军,又名王晓军,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白杨军,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何爱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杨军、何爱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770元及申请执行费2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它财产,本案现不亦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明军
审 判 员 高云岗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