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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373号

王小军与白杨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军,白杨军,何爱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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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军,又名王晓军,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白杨军,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何爱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杨军、何爱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770元及申请执行费2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它财产,本案现不亦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明军

审 判 员  高云岗

代理

审判员  刘永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