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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546号之一

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崔洪丽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崔洪丽,李凤明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1-2-1908。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霞,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洪丽,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被执行人:李凤明,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崔洪丽、李凤明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庆超

审判员  元 晶

审判员  孔 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