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1-2-1908。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霞,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崔洪丽,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被执行人:李凤明,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崔洪丽、李凤明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庆超
审判员 元 晶
审判员 孔 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