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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1287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龙与被执行人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云龙,张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高云龙,公民身份证号:230819196906170617,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同江市第三中学教师,住同江市安捷小区B栋7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张丽丽,公民身份证号:231005198011165049,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同江市三村镇人民政府职员,住同江市泰富嘉园9号楼3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龙与被执行人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林

审 判 员  边青云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