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友谊路1号106房。经营者:戴远忠。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术琼,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杜鹃,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秦泽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因与被上诉人陈术琼、原审第三人秦泽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双月楼酒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李 焕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