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473号
原告:郑祝新,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汉森,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敏,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赖明波,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上述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霞,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祝新与被告方敏、赖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退还了购房款80000元并赔偿5000元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祝新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退还了购房款80000元并赔偿5000元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祝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财产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6元,由原告郑祝新负担。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碧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