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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625号

陈家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家财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2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陈家财,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家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被告陈家财负担。因陈家财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家财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家财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榕

审 判 员  叶大松

代理

审判员  张宇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炳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