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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429号

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4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兰与被执行人刘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8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小兰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刘仁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仁忠(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