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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1执59号之四

张墨强、苏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墨强,苏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1执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墨强,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执行人:苏贝,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井陉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1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贝的住房公积金3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