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444号
原告:倪俊,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金海,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张小利,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俊与被告秦金海、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倪俊负担。
审 判 长 苗林
人民陪审员 罗红
人民陪审员 向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