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409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