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汤红霞,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军广,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汤红霞与被执行人徐军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红霞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95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思允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林健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