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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执字第320号

刘洪山、刘文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洪山,刘文景,霍玉亭,刘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徐执字第320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山,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刘文景,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霍玉亭,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刘伟,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刘洪山与霍玉亭、刘伟、刘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