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386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龙门塔吊租赁站被执行人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48065-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11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4848065-3)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85×××61的存款人民币84453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