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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781号

潘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勇,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潘勇。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潘勇申请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勇所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7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闻昕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