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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533号

潘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33号

原告:潘某,女,汉族,1986年8月2日生,住。

被告:卫某,男,汉族,1985年8月7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 判 长  咸 静

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

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井爱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