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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恢51号

贠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贠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贠某。

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贠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贠某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秦 娟

审判员  安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