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贠某。
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贠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贠某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秦 娟
审判员 安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珍
贠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贠某。
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贠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贠某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秦 娟
审判员 安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