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195号之一
原告:许金涛,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广,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满,女,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原告许金涛诉被告高玉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金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玉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涛撤回对被告高玉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保全费1760元,由原告许金涛负担。
审判员 胡香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信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