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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554号

深圳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与肖某某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肖某某,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554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居住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仇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居住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深圳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某、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已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原告已预交1235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佩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