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桂生,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龙辉,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吴龙辉583.94元外,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龙辉有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旭华
审判员 龙海鹏
审判员 梁敬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