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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47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徐跃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徐跃敏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45350-9。被执行人徐跃敏,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跃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跃敏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鸣山小区10幢3-401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已分配完毕。其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王金荣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