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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845号之一

董建民、祝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建民,祝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建民,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祝杰,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建民与被执行人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建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顺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