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冰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12号日景汇鑫城1号楼2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毛陆游,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人民政府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华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冰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和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冰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冰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雪晴
审判员 苏 团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军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