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3741号

李明与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741号

原告:李明,女,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鹏程,北京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XX,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涛,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卧龙区。

原告李明与被告南阳市华通运务有限公司、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承担。

审判员  胡进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