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34号申请人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綦江区篆塘镇珠滩1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077666,电话1350941****。法定代表人戴兴荣,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秋,男,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邹儒其,男,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公平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54751G。法定代表人程自均,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