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医生,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殿臣,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王新民与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化县富江乡泉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王新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2015)通民初字7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 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