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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52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李树辉、于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李树辉,于秀梅,王建新,禹彩霞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执行人李树辉,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于秀梅,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禹彩霞,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树辉、于秀梅、王建新、禹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