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897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
被执行人: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2897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传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