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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恢19号

汪某某与孙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某某,孙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19号

原告:汪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罗远俊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光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