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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443号之二

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梦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梦明,杜天瞬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443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石有生,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忠凯,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西寺大道南侧金龙·四季阳光小区管理用房*层。

法定代表人:丁梦明,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丁梦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

申请人:杜天瞬,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石有生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梦明、杜天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鄂0116财保149民事裁定,冻结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的银行存款4140000元(账号:42×××27)或冻结被申请人丁梦明、杜天瞬各持有的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2.499%、2.401%的股权。解除申请人石有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石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的银行存款4140000元(账号:42×××27)的冻结。

二、解除对丁梦明、杜天瞬各持有的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2.499%、2.401%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郑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陈 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