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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417号

信用社与张承武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承武,张秀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市街3号。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

被执行人:张承武,男。

被执行人:张秀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承武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承武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1)夏商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承武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秀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承武等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承武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尹奎祖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