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39号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淑芬。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