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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39号

(2017)辽0293民初39号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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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39号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淑芬。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