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81号
申请执行人:陈修合,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周庆茂,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陈修合与周庆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庆茂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兆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