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刑初554号

龚明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义,龚明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554号自诉人王文义,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人龚明全,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自诉人王文义诉被告人龚明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文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文义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