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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民初503号

严冬梅与黄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冬梅,黄时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503号

原告:严冬梅,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教师,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被告:黄时芬,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上思县人,保险公司职员,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原告严冬梅与被告黄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严冬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冬梅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黄时芬自动履行全部债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冬梅负担。

审判员  邓昭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全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