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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153号

赵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城区新华路1号。

负责人:齐国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刘世文

审判员 :康建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朱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