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215号
申请人:俞某,女,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
申请人:徐某,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
申请人:傅某,女,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人俞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俞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某、傅某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俞某以其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北侧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霍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某、傅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原斧头厂的拆迁补偿款135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俞某位于霍山县北侧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霍字第××号)。
三、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