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21号
申请人:林永红,女,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
被
申请人:李佳昱,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林永红与李佳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以(2017)川0304执保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佳昱所有的价值16481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林永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9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林永红所有的座落于自流井区学苑街南苑社区居委会3组远达.都市森林书岸1号楼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08字第1106004**号建筑面积为153.5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佳昱所有的164810元的财产或同等金额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