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31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高某,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商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