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邢书会,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王雪松,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书会与被执行人王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审判员 李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商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