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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36号之二

李石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石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36号之二

被执行人:李石良,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桂0903执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人民东××·××西××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人民东××·××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33号富林·双泉佳园10-1幢西1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33号富林·双泉佳园6幢501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耀辉

审判员  李凌锋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