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36号之二
被执行人:李石良,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桂0903执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人民东××·××西××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人民东××·××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33号富林·双泉佳园10-1幢西1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石良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33号富林·双泉佳园6幢501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耀辉
审判员 李凌锋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