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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175号

孙云杰、蔡旭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云杰,蔡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孙云杰,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蔡旭东,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413号孙云杰与蔡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0440.26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